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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钟美娜与被执行人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美娜,王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钟美娜,女,1971年5月8号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美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钟美娜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