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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738号

赵和平与李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和平,李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38号原告赵和平,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艳,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瑞生,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

原告赵和平与被告李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和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