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杨锦富。
被执行人:周林成,(身份代码:330624195804225153)。申请执行人杨锦富与被执行人周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林成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锦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蔡祖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