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701号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溪泉街办魏庄村魏庄搅拌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791903-8。法定代表人雷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10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776054。法定代表人李文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被告马晓骏,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拓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马晓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天拓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马晓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拓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马晓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1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毅
审 判 员 闵永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瀚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