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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宇博公司诉被告修长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黑龙江宇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萍萍,职务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勇,职务副经理。被告修长吉,男。委托代理人杨成伟,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博公司诉被告修长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宇博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宇博公司负担。保全费560元由宇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波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郭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