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执字第2367号

吴某与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67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无业。

被执行人:毕某,无业。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6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