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付绍义。被执行人王云洪。被执行人孙秀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绍义与被执行人王云洪、孙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在强
审判员 黄永亭
审判员 刘忠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