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748号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民,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超,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住址:沽源县桥西人民南街富源住宅小区10幢113.213.313.413商铺。
法定代表人:尹立君。
被告:尹立君。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尹立君、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