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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第748号

孟某与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尹立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某,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尹立君,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748号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民,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超,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住址:沽源县桥西人民南街富源住宅小区10幢113.213.313.413商铺。

法定代表人:尹立君。

被告:尹立君。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尹立君、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