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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盐边执字第72号

张强申请执行向学友、黄永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强,向学友,黄永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盐边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向学友,男,1973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黄永坤,女,1973年11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盐边县钰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梓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