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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457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陕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陕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45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大贤。被告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英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陕西朗臣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未提交被告的财产线索且未采取保全措施为由申请退还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保全费17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