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惠民良种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67603-0,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王港乡西南。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9406-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负责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大丰市棉花原种场,组织机构代码46839320-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西南二公里。法定代表人冯汉金,该场场长。大丰市惠民良种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商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