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戴振中,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黄文财,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戴振中、黄文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振中、黄文财应给付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1306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戴振中、黄文财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