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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385号

白城市惠农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城市惠农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王星,王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85号

被执行人:王星

被执行人:王彦辉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惠农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城市惠农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发现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