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641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18-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9104-6。法定代表人叶昌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瑞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由华瑞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尾部注明了华瑞公司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1号,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凯泉公司与华瑞公司签订的《贫富液泵及洗涤液泵合同》、《液下泵合同》、《消防水泵及稳压泵合同》、《反冲洗水泵合同》均签订于2012年,前述合同均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华瑞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诉讼,并在合同尾部注明了华瑞公司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1号。2014年3月4日,华瑞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18-1号。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由华瑞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贫富液泵及洗涤液泵合同》时华瑞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邓 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新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