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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行初7号

杨奎霞、杨奎英诉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霞,杨奎英,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28行初7号

原告:杨奎霞,女。

原告:杨奎英,女。

被告: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张宝成,系该局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奎霞、杨奎英诉被告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杨奎霞、杨奎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奎霞、杨奎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霞、杨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奎霞、杨奎英负担。

审 判 长  任淑娟

代理

审判员  高 颖

人民陪审员  任占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慧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