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11号申请人李红领。被申请人陈松涛。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