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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11号

李红领与陈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领,陈松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11号申请人李红领。被申请人陈松涛。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