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24号申请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建梅。被执行人叶克学。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梅、叶克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建梅、叶克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克学银行存款4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