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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424号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建梅、叶克学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方建梅,叶克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24号申请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建梅。被执行人叶克学。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梅、叶克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建梅、叶克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克学银行存款4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