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郭旭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众成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振堂,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旭岗与被执行人青岛众成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众成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4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