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吴某申请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在本案执行期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