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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160号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吴某申请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邢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在本案执行期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