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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第525号

王艳霞与刘俊亭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霞,刘俊亭,刘宗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被执行人刘俊亭。被执行人刘宗珍。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刘俊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