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18号
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