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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318号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18号

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