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农民。因盗窃于2006年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7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陈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通过倪某的介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某、蔡某等21人的信任,让其至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颐高数码城、百脑汇电脑市场的趣分期、深圳佰仟金融服务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佰仟”)、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钱”)网点,帮忙办理零首付分期贷款购买苹果手机的业务冲业绩,并承诺会将贷款信息予以屏蔽,被害人无须归还贷款,业务办成之后给予相应报酬。后被害人按被告人姜某的要求办完上述业务,将取得的手机交给被告人姜某处理,并获得金额不等的报酬。被告人姜某将骗得的手机予以销赃,被害人被催讨还款。具体如下:1、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趣分期网点处办理分期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2964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乙要还款人民币7795.04元,被骗金额人民币4831.04元。2、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钱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佰仟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钱某要还款人民币8337.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7337.6元。3、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蔡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害人蔡某要还款人民币7347.17元,被骗金额人民币5647.17元。4、2015年1月29日,被害人张某丙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丙要还款人民币7815.7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5815.76元。5、2015年1月29日,被害人俞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2664元。案发后,被害人俞某要还款人民币7813.94元,被骗金额人民币5149.94元。6、2015年1月29日,被害人汤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被害人汤某要还款人民币7662.84元,被骗金额人民币3762.84元。7、2015年1月31日,被害人施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害人施某要还款人民币6765.68元,被骗金额人民币5265.68元。8、2015年1月31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甲要还款人民币8211.1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7611.15元。9、2015年1月31日,被害人张某丁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丁要还款人民币8295.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7795.5元。10、2015年1月31日,被害人吕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害人吕某要还款人民币8303.8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7803.85元。11、2015年2月3日,被害人朱某甲在本市西湖区百脑汇电脑市场佰仟金融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1654元。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甲要还款人民币6520.39元,被骗金额人民币4866.39元。12、2015年2月3日,被害人李某乙在本市西湖区百脑汇电脑市场佰仟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1731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要还款人民币6533.3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4802.36元。13、2015年2月3日,被害人沈某在本市西湖区百脑汇电脑市场佰仟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害人沈某要还款人民币6451.04元,被骗金额人民币5051.04元。14、2015年2月5日,被害人丁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等共计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被害人丁某要还款人民币8737.6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7087.66元。15、2015年2月5日,被害人朱某乙在本市西湖区百脑汇电脑市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朱某乙要还款人民币7855.34元,被骗金额人民币6855.34元。16、2015年2月6日,被害人陈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某要还款人民币9008.9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8008.95元。17、2015年2月6日,被害人洪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广场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洪某要还款人民币9008.9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8008.95元。18、2015年2月13日,被害人庄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庄某要还款人民币7479.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6479.6元。19、2015年2月13日,被害人袁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袁某要还款人民币7702.91元,被骗金额人民币6702.91元。20、2015年3月10日,被害人马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马某要还款人民币7632.5元,被骗金额人民币6632.5元。21、2015年3月11日,被害人杨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数码城嗨钱网点处办理贷款业务,购得苹果6P手机一部,后拿到报酬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杨某要还款人民币7686.6元,被骗金额人民币6686.6元。以上,被告人姜某实施诈骗行为21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2202.8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已赔偿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钱某、蔡某、张某丙、俞某、汤某、施某、李某甲、张某丁、吕某、朱某甲、李某乙、丁某、朱某乙、陈某、洪某、庄某、袁某、马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倪某、张某甲、王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还款明细、转账记录、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四方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阳
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