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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307号

李土友与陈春燕、郭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土友,陈春燕,郭育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307号原告李土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春燕,女,汉族,50多岁。

被告郭育新,女,汉族,5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土友诉被告陈春燕、郭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木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艺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