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C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8155-5。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苑后洪,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苑后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9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苑后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