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刘改云,居民。
被执行人:布如根,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阳谷县新世纪家园2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25221983********。申请执行人刘改云与被执行人布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布如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改云借款4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改云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4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