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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1号

刘改云与布如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改云,布如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刘改云,居民。

被执行人:布如根,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阳谷县新世纪家园2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25221983********。申请执行人刘改云与被执行人布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布如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改云借款4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改云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4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