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406号原告高某某,女,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左雅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