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2611号

黄平与冯天富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平,冯天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冯天富,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黄平与冯天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平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黄平的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