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喻长勇,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工商注册号500110000002394。法定代表人石发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喻长勇与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2015)第4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长勇于2016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庆成渝矿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万东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9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