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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2651号

丁红与刘廷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红,刘廷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651号原告丁红,女,汉族,1959年8月5日生。被告刘廷民,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诉被告刘廷民、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于2016年6月12日以尚在住院治疗,医疗费数额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红负担。

审判员 彭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