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才,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间市胜利路。法定代表人王清楼,局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2013)第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执行:1、与被执行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与被执行人到河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手续,3、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进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河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李进才办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手续,并给付李进才已垫付的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应由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身份缴纳的数额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三、驳回李进才的其他申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进才依据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第8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其第一项即: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进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法院执行管辖范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否,应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进才要求与被执行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