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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434号

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34号原告禹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专

代理

审判员  吕 楠

人民陪审员  张坤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