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34号原告禹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专
代理
审判员 吕 楠
人民陪审员 张坤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