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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64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游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游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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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

负责人:黄义辉。

被执行人:游丽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请游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游丽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案款339728.46元,承担执行费4996.0元。现因被执行人游丽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振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