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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8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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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赵永强,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宁。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执行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