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680号
申请执行人:秦荣。
被执行人:张玉忠。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秦荣与被执行人张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忠银行存款52800元(含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74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算至2016年6月20日)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