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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第3308号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敬琼,谭远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远由,易敬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第3308号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026-5。法定代表人鲜佳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远由,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易敬琼,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远由、易敬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