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汉族,1994年9月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常丹丹出庭,指控:2016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D×××××号牌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本市,当其驾车沿湖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路东口处时见民警在前方设卡检查,被告人王辉随即弃车逃跑,民警前后夹击对其进行追捕,其穿过道路中心隔离带逃至道路对面时被执勤民警追上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其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王辉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被告人王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建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