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油漆厂
被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1)德城民初字第776字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义务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恢173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