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30号申请人毛永慧,居民。被申请人孙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毛永慧与被申请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