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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30号

毛永慧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永慧,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30号申请人毛永慧,居民。被申请人孙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毛永慧与被申请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