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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385号

曹萍、蔡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萍,蔡金华,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萍,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余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华,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余杭区。

原审

被告:李杰,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曹萍为与被上诉人蔡金华,原审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曹萍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