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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471号

陈治体与施美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治体,施美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治体,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施美粉,女,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陈治体与施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治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陈治体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