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治体,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施美粉,女,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陈治体与施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治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陈治体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春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