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2253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与李延朋、李国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李延朋,李国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延朋。被执行人李国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朋、李国红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