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381号罪犯韦保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韦保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韦保磊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韦保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5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保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保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保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卉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 际 双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