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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801号

尚生君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尚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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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80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生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桑植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生君犯抢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生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尚生君多次伙同他人在东莞市横沥镇抢夺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尚生君伙同阿西(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新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霞小佳经过,由阿某趁霞小佳不注意上前将霞小佳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3840元)抢走,后搭乘在前面接应的尚生君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二)2015年8月19日7时40分许,尚生君伙同阿波(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农贸市场门口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邓某经过,由阿波上前趁邓某不注意将邓某的一对黄金耳环(价值约2240元)抢走,后搭乘在前面接应的尚生君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三)2015年8月23日7时许,尚生君伙同阿波(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天添学生接送站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王某经过,由阿波上前趁王某不注意将王某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2240元)抢走,后搭乘在前面接应的尚生君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王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尚生君的供述等证据;并据��认为被告人尚生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尚生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生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王某被抢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2332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生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生君犯抢夺罪,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生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尚生君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尚生君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尚生君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尚生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尚生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球

审 判 员  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