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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389号

张子衡与蔡晓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子衡,蔡晓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389号原告张子衡,男,生于1990年6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博,男,生于1990年1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衡诉被告蔡晓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为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