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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1193号

李卿玉等与昌平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卿玉,李雅丽,李一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193号起诉人李卿玉(曾用名李留闯),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起诉人李雅丽(李卿玉之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起诉人李一帆(李卿玉之侄),1989年11月20日出生。2016年6月16日,起诉人李卿玉、李雅丽、李一帆(以下简称起诉人李卿玉等三人)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伪造原告户口年龄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赔偿原告李一帆及父母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鉴于起诉人李卿玉等三人所诉事项或因系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或因缺乏事实根据,故均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鉴于起诉人李卿玉等三人在本院指导和释明后未作补正,坚持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卿玉、李雅丽、李一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东弘

审判员  张勤缘

审判员  王小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