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2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金海,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晋文,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青,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赵宣,女,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盂县人,系李海青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青,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香良,女,1948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李海青、李艳青、高香良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海俊,盂县孙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金海因与被上诉人李海青、李艳青、高香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晋文,被上诉人李海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宣、被上诉人李海青、李艳青、高香良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海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谷守乾
审判员 郝丽琴
审判员 王保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