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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647-2号

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德申、徐跃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德申,徐跃杰,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64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德申,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徐跃杰,男,1967年9月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詹军,男,1962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德申、徐跃杰、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德申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