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吉国栋,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国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小军、吉国栋、杨兵、牛干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小军、吉国栋、杨兵、牛干平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国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88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商长海执行员 关立军执行员 王韶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