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牛义合,居民。被执行人吴广远,居民。被执行人朱兰国,成年,居民。被执行人许宾,成年,居民。被执行人邵泽建,成年,居民。被执行人朱兰国、许宾、邵泽建委托代理人吴广远,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牛义合与吴广远、朱兰国、许宾、邵泽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