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执136号之一

张建儒与杨让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儒,杨让超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儒,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让超,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儒诉被执行人杨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儒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